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落实“房住不炒”的政策要求,保障儿童就近入学权利,遏制少数学校生源无序流动态势,缓解“超规模”“大班额”办学压力,提升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水平,服务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在原有招生政策基础上,对海安人口出生、城市发展、产业布局等相关要素进行深入研究,同时借鉴周边地区成功做法,制订了2022年城区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
一、按施教区(服务区)入学
(一)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按施教区(服务区)入学须满足“户证一致”。 使用监护人房产入学:幼儿园、小学、初中按施教区(服务区)招生的对象须“户证一致”,即入学儿童与法定监护人(父母至少一人)在同一户籍,户籍地址与法定监护人提供的住宅房屋产权证地址相一致,且法定监护人对提供的住宅房屋享有完全的产权。 使用祖辈房产入学:入学儿童的监护人(父母)在我市城区确无住房,需动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房入学,或者动用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有住房入学的,监护人双方须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且要求儿童与祖辈(至少一人)、监护人(至少一人)在同一户籍,该户籍地址与上述住宅房屋产权证地址相一致。 (二)房屋产权证是指入学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的普通住房的全部产权,且载明为住宅用途。商业用房、仅有部分产权的自住房、车库等产权证不作为入学依据。期房(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不作为入学依据。居民自有的合法自建房、征收安置房视同“享有完全产权”,须提供建房报告、征收协议等凭证材料和一年以上的水电发票。 (三)被征收房屋家庭子女入学。过渡期(两年)内,被征收房屋家庭子女在新安置地所属施教区学校或原住宅所属施教区学校入学。过渡期后,在新安置地所属施教区学校入学。临时性过渡处所,不作为入学依据。 (四)居住公租房的无房户,入学儿童及其父母须同在公租房或集体户口内,并提供公租房使用权证、户口本(证明)、房管部门出具的监护人双方无房证明和一年以上的水电发票。 (五)继续实行房产获证、户籍迁移时限制度。在2022年入学报名时,房产证(不动产权证)、迁移户籍的截止时间均为2021年12月31日。本通知发布之日前购买的期房(以购房合同、发票为据),且在入学当年3月31日前取得房屋产权证、迁入户籍的,视同符合时限要求。逾期纳入统筹安排入学(即不能保证在施教区学校入学)。 (六)继续实行学位学段管理制度,即每学段内(幼儿园3年、小学6年、初中3年),同一房产只提供城区内幼儿园、小学、初中一个入学名额(同一家庭除外),在该学位使用结束前(幼儿园3年、小学6年、初中3年)不再另外提供入学学位。2022年起,对面积小于60平米的住宅,分别以幼儿园6年、小学12年、初中6年提供一个入学名额(本通知发布之日前购买的按原办法执行)。 (七)同一学校如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所有报名人员全部参加随机摇号派位。未摇到号的,就近安排到相关学校入学。 (八)从严监管招生行为,保障招生公平。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将抽查部分“户证一致”生源入学材料,对执行招生政策不严、工作存在疏漏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相关学校入学资格。
二、统筹安排入学
(一)主要面向六类对象:一是符合“户证一致”要求,但不符合获证时限的城区入学儿童;二是入学儿童监护人的房产和全家户口在城区,但不完全一致;三是入学儿童全家在城区只有户籍而不能提供监护人完全房产证的;四是在海安城区务工、创业的市外户籍人员随迁子女;五是本市非城区户籍,监护人在城区创业、务工的;六是其他按政策应该统筹安排入学的对象。 (二)城区统筹入学须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全家户口簿、公安部门颁发的居住证(本市户籍的不需要)。监护人在海安城区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在海安城区务工的,须提供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缴纳职工养老、工伤、失业等保险的证明,且在子女后续就读期间不得中断社保;在海安城区创业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纳税或免税证明、用工两人以上的社保证明(至少6个月)。儿童只有监护人(父母)一方在海安城区务工创业的,还须提供另一方在非户籍地工作的有效证明(由户籍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 (三)截至2022年7月1日,儿童监护人在海安城区务工、创业时间须一年以上(以相关证照日期为依据)。 (四)根据学校学位情况,部分学位紧张的学校严格限制统筹入学。
三、其它事项
(一)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烈士、“海陵英才”高层次人才等对象的子女入学以及市少体校招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方便儿童入学、保障学校安全、保证教育(保育)质量,学校在学额有空余时,可按规定招收部分统筹入学对象。严格控制热点学校的规模和班额,严格限制热点学校统筹入学的条件和名额。 (三)各区镇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制订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说明由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具体招生办法以2022年招生工作意见为准。咨询电话:88916223 88916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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