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海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附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分区域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景区、公共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河道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文物保护、保存单位;
(三)高速公路,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停车场、地下空间;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五)军事设施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建筑工地,架空通信线路下方、输油(气)管线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六)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科研机构、养老机构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七)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医院、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群密集场所以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二、禁止在下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考、高考期间;
(二)南通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
三、限制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老通扬河以南,长江路(含)以北,永安路(含)以东,宁海路(含)以西形成的闭合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外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上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
五、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燃放作业。
六、违反本通告之规定,在禁止燃放地点、禁止燃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违反燃放要求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宾馆、饭店以及歌舞娱乐场所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未劝阻、报告的,依照《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10”或者“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途径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查证属实的,可以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九、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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