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厂老板夏某拖欠46名工人工资,经政府协商,其承诺支付,而后却耍起“鸵鸟策略”,逃之夭夭。记者5日从海安市人民法院了解到,随着上诉期的过去,该院审结这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夏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5年5月至8月间,夏某在经营某服装厂时,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经协商,夏某承诺在2015年9月20日前发放拖欠的职工工资。没想到,工人们没等到被拖欠的工资,却等来了夏某逃离本地“失联”的消息。此后,人社部门向夏某的服装厂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然而,夏某在指定期限内依然没有露面,导致46名职工共计13万余元的工资迟迟未能得到给付。
2016年2月,人社部门向公安部门移送该案。2017年12月,夏某被警方抓获。归案后,夏某如实供述了事件事实,并支付人民币13万元,由公安机关交由镇企业服务中心发放职工工资。
【法官点评】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打破了传统认知模式,欠薪不再仅仅是民事行为,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可能上升为刑事犯罪。同时《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中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案中,夏某在承诺支付拖欠工资后爽约,并且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且数额较大,经政府有过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符合法律规定。民生无小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确定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劳有所得天经地义,劳动者面对恶意欠薪时,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权。用人者则必须信守承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否则可能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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