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公安局对肇事逃逸的驾驶员丁某做出处罚决定,罚款2000元,记12分,拘留十日。事情还要从今年7月30日晚上发生在328国道(宁海线)如海河大桥上的一起交通事故说起。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南卡口中队指导员徐辉说:“到达现场后我们发现,一辆三轮汽车,一点灯光都没有,横在道路中央,有一名妇女坐在非机动车道内,旁边有一辆电动自行车。”
现场除了受伤妇女和报警人外,肇事司机却不在现场。是无证?还是酒驾?一串疑问摆在处警民警面前! 在民警返回中队途中,再次接到110指令,23时45分左右,110通知民警,当时一个自称驾驶员的人报警,称在如海河大桥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伤者伤势不详。
民警:“发生事故人为什么走了?” 司机:“我停下来加水的,她那个速度也快就往我车上一撞,我就赶紧下来扶她。当时也没拉手刹,挂在空挡上,当时就吓慌了,我就来看伤者的,一回头车又没了,我就一直从桥上走到这里,都没有找到。”
民警质疑车子明明就在现场不远,过路人都可以看到,肇事司机丁某却没有看到,也没有及时报警,更没有保护现场救治伤者,却坚持称自己去找车,这有悖正常思维逻辑。
面对民警的质疑,司机仍坚持自己的“说辞”。因事发地段没有监控,民警只能从外围入手,继续追查。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南卡口中队指导员徐辉说:“后来我们通过发生事故的前后监控的比对,发现了一些蛛丝马迹。通过路面监控发现,事故发生前这名司机驾驶三轮汽车后面还拖着一辆铲车。 ”
民警根据这一线索,调取事发后路面监控,发现丁某在事故发生后驾驶着铲车从事故发生地一直往西行驶,将铲车藏匿在距事发地六、七百米的一条辅道树林旁。在这些证据面前,肇事司机才如如实交代了事故的真实情况。
原来,当晚丁某驾驶三轮汽车牵引铲车准备从 海安工地回泰州,行经328国道如海河大桥时,因上桥后发动机高温,他便将车停在桥上非机动车道内给水箱加水,正好从后面来了一辆电动车撞到他的车子,电动车驾驶人跌倒受伤,因为他知道三轮汽车不允许牵引铲车,三轮汽车保险又过期了,他就把铲车藏了起来,并且也没有选择立即报警,也没有返回现场救助伤者,直到十一点四十五分才拨打110报了警。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南卡口中队指导员徐辉说:“丁某构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我们根据相关法律,对丁某进行了处罚,给予他罚款2000元,记12分,拘留十日。”
交警提醒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第一时间救助伤者,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切不可逃逸,否则等待你的将是更为严厉的处罚。目前,伤者因头颈部受伤,已接受手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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