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凌晨4点!海安一男子竟咬伤警察...
醉酒与人发生纠纷撒泼、呕吐、还咬伤民警?
今日判了!!!
11月25日上午,海安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并当庭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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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14日凌晨4时左右,王某与朋友在饭店小聚,醉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公安民警带至城北派出所醒酒。处警过程中,王某不仅在警车上呕吐,推搡他人,用头撞击地面,甚至在民警对其头部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时,王某拒不配合,将民警的左前臂咬伤。经鉴定,民警周某左前臂咬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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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海安市公安局对王某涉嫌妨害公务立案侦查,酒醒后的王某悔不当初,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其行为触犯了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考量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清醒后的王某全然忘记了自己昨晚给他人带来的麻烦,只觉得自己“人在饭店坐,锅从天上来”,但对于夜间仍在工作的民警来说何尝不是。在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造谣诽谤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严重侵害民警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也践踏损害了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公务罪进行了修改,增设袭警罪,对恶意阻挠甚至公然使用暴力或以其他方式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将给予依法查处、严厉打击。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安全等重要职责。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切勿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令自己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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