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院如何与“鸵鸟”斗法
夏某在经营一家服装厂时,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46名工人报酬,经政府协商,夏某承诺支付工资,后却逃离本地以拒绝支付。8月29日,上诉期已过,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判处夏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5年5月至8月间,夏某在经营某服装厂时,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经人民政府协商,夏某承诺于2015年9月20日前发放拖欠的职工工资。其后,夏某未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并逃离本地,失去联系。 市人社局接职工投诉后,于2015年12月16日在夏某服装厂经营场所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夏某限期内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夏某在指定期限内未出面整改,导致46名职工工资合计人民币134329.6元未能得到给付。 2016年2月25日,市人社局向市公安局移送该案。同年3月8日,警方立案侦查,于2017年12月21日将夏某抓获。归案后,夏某如实供述了事件事实,并交出人民币13万元,由公安机关交由镇企业服务中心发放职工工资。 “被告人夏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实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审法官表示,“这类人我们称之为‘鸵鸟’,任何‘鸵鸟’试图以逃匿逃避债务,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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